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6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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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6 18:22
为了强化燃气管理,确保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同时维护燃气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和法规,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燃气规划、建设、生产、存储、输配、经营、使用、设施保护以及燃气器具安装、维修、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管理活动。
燃气工作的具体管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他们可以委托燃气管理机构处理日常事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燃气的全面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机构负责燃气的消防监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则负责燃气压力容器、管道的安全监察和器具的质量、计量监督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贸、建设、规划、交通、环保、价格、工商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积极参与燃气管理监督,共同推动燃气行业的健康发展。
政府在发展燃气事业时,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以安全为首要目标,同时方便群众、注重节能和经济适用。燃气事业被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新技术的研发与推广使用,以提高效率和环保水平。
地方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对燃气行业协会实施监督和指导,鼓励行业协会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实施自律管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提供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的规范化运作。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经2002年9月27日福建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通过,2007年9月27日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订。《条例》分总则、规划和建设、燃气经营许可、燃气经营与使用、燃气安全、法律责任、附则7章68条,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