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泥电杆毁房一事的问题?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6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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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3 15:35
属于民事诉讼,一般来说3米距离已经符合相关的标准了,但是对民房发生这种意外 他们是应该赔偿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3 15:41
1、是否要赔偿,首先要看大树的管理人以及水泥电杆的管理人(即电力部门)有无过错。有过错的话,要依照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果真的纯粹是大风的原因导致民宅损失的话,上述二者可能无过错。
2、如果无过错的话,应当依照公平原则分担责任,原则上一人一半。
因此,是可以请求大树的管理人以及水泥电杆的管理人(即电力部门)进行赔偿的,可要求二者赔偿三分之二。
《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3 15:40
由大树的所有人和供电部门适当给房主适当补偿。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3 15:34
此情形本来属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他人损失的,但是根据《电力法》以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1千伏以下电力设备与民房安全距离是1米,因此220伏最短距离1米也没有违反国家规定,但是考虑到民法通则因果关系原因,电力部门应予以适当的赔偿。
相关法律: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五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千伏以下 1.0米
1——10千伏 1.5米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3 15:42
是不可抗力。
具体你说的电杆的设施的位置标准,我不是很清楚,应该查询有关的法律后规定。还有就是是先有的电线杆还是先有的民房,这个也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