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21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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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23 22:41
在银川市房屋登记条例第六章中,法律责任的规定旨在确保各方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首先,申请人若提交错误或虚假的登记文件,或者提出不当的登记异议,导致他人受损,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八十四条)。
对于非法行为,如印制、伪造或变造房屋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房屋登记机构会进行收缴,并可能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八十五条)。
房屋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若出现失误,如因过失或故意造成他人损害,登记机构需担责,同时有权向有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第八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房产登记时,也将面临法律责任,对买受人造成损失时必须承担相应责任(第八十七条)。
最后,对于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如篡改登记簿、违规登记或玩忽职守等,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若触犯刑法,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八条)。
为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产交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银川市房屋登记条例》。该《条例》经2009年10月16日银川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1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批准。《条例》分总则、一般规定、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房屋登记簿查询、法律责任、附则7章91条,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3月1日颁布的《银川市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