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行政审批监督管理规定安徽省行政审批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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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19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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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24 07:02
为了规范安徽省的行政审批行为,提升行政效率,并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行政审批指的是具备审批职能的机关或组织(统称行政审批机关)在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提出申请后,依法审查并批准他们从事特定活动、认可资格或确认特定身份的过程。
设定和实施行政审批,以及对其进行监督,都需遵循本规定。该规定强调建立行政审批责任制度,行政审批机关需对审批活动进行监督,并对过错承担责任。
县级以上*需建立行政审批监督体系,确保各部门公正、合理地行使审批权力。监察部门负责受理违规行政审批的举报,法制部门则负责审查文件的合法性,并对违法设定审批提出处理意见。
实施审批时,应接受社会的监督。设定审批需符合法律规定,涉及*等关键领域的事项可以设定,其他则不可。审批应遵循公正公开原则,简化流程,提高效率。
审批机关需制定明确的操作规则,公开审批信息,并在政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处理申请。企业设立等事项可由一个机关统一办理,其他事项也可联合办理。申请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提出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收到决定通知。
对于违规行为,如不在政务中心受理、不公示法定内容等,将受到相应行政处分。审批机关若不依法履行职责,将受到上级部门的纠正和问责,严重时可能导致撤职或刑事责任。
本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