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疑被误诊患癌,医疗纠纷医院要担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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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21 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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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21 02:46
广东省茂名市一女子因病在茂名市人民医院做了手术,病理检查显示她是癌症,于是在这家医院接受化疗;同样的病理送到省立医院检查,没有发现癌症。她去了省城其他医院治疗,确定自己没得癌症。女子转回茂名市人民医院,认为医院的误诊给她造成了损失和痛苦,医学鉴定专家表示最多承担40%。
发生医疗纠纷该如何处理
本案属于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可通过医调委等途径解决,但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经医患双方同意,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鉴定。
本案中,患者并不认同医学专家出具的鉴定,因此可以申请做医疗事故鉴定或医疗损害鉴定。所以,当发生医疗纠纷时有四种解决方式:(1) 医患双方自行和解:医患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和解方案;(2) 人民调解:医患双方在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协调下达成调解方案;(3) 行政调解:医患双方在卫生行政部门的协调下达成调解方案;(4) 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方案或由法院依法判决。
医院误诊女子患癌需要担责吗
一般来说,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只要是患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构成医疗侵权的,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一般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过错是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无过错即无责任。《民法典》第1218条明确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此外,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如果确定是医生的误诊,医院的过错,那么该医院需要承担医疗过错赔偿责任的。对于该女子为治疗化疗所花的费用以及带来的心理及精神上的损害可以要求医院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