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里的买卖合同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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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16 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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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25 17:11
《民法典》里的买卖合同主要包括了请求权基础、出卖人、法定质量担保、验货义务等相关内容。其中,《民法典》认为风险负担的判定由合同的当事人进行承担,包括其造成的损失和不利后果。除此之外,风险负担涉及的主要问题是风险转移的时间,风险转移的时间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而不同,具体参照当地法律。 1、买卖合同的成立
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第五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二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民法典》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六条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民法典》里的买卖合同主要涉及了买卖合同的成立、包括当事人对于认购书的签订、书面合同、所有权转移事项。值得注意的是,多重买卖合同认为出卖人的交付义务是具有任意性的,有很强烈的主观因素存在。除此之外,合同虽然有强制履行的制度设定,但是不能通过绝对的强制对抗当事人的意识自由,这样是不合理,存在偏颇。具体的情况,需要以实际情况和签署合同的当事人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