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16 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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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29 15:58
江苏省的水库管理条例第三章着重于工程的严格管理。水库主管单位有责任定期对所管辖的水库进行安全检查、稽查和评价,建立技术档案,并实施规范化管理,包括考核和监督水库的日常运作。他们需确保水库的安全监测、养护、维修等工作符合国家和省级技术标准。
水库管理范围具体规定如下:大型水库大坝及其周边区域,中型和小型水库的范围则根据其规模有所区别。县级政府需根据条例划定水库的管理范围和必要的管理设施用地,并明确大坝管理和保护区域。已建水库需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确保确权发证的合法性和公民权益不受损害。
在管理范围内,禁止一系列可能危害水库安全的活动,如围垦、建设娱乐设施、在大坝上违规建设等。水库大坝保护区内禁止进行爆破、采砂等可能威胁水库安全的活动。水库实行注册登记制度,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型水库的登记管理,县级和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则分别负责中型和小型水库的登记工作。
对于已建未登记的水库,应在条例实施后六个月内进行申报,新建水库则需在工程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已注册的水库在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水库大坝实施定期安全鉴定制度,针对特定情况如新建、正常运行周期届满、遭遇自然灾害或工程事故后需进行鉴定。
水库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由主管单位组织,报告由相应资质单位出具,并由省级或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病险水库需要采取除险加固措施,无法按原等别使用的水库,根据具体情况可能降低等别或报废,这需要科学论证和履行审批程序。
《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经2011年7月16日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2011年7月6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3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水库建设、工程管理、安全运行、开发利用管理、水域与水资源保护、法律责任、附则8章45条,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