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第五章 检疫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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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13 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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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06 11:38
第五章,检疫监督,详细规定了对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全程的检疫管理。首先,第二十一条强调了检验检疫机构对运输、加工、存放和隔离检疫过程的严格监管,要求相关单位必须遵循检疫要求并实施有效的防疫措施,以确保材料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明确了引种单位或代理进口单位需在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登记备案,并且隔离检疫圃需经过检验检疫机构的认可,这是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合法进入的重要步骤。
第二十三条规定,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在入境口岸未经许可不得卸离运输工具,特殊情况下的运输和检疫处理需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并要求在运输过程中采取必要防疫措施,以防止疫情扩散。
对于展览用的材料,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展览期间必须接受检疫监管,不得随意改变用途。展览结束后,材料需进行销毁或退回处理,特殊情况下的改变用途需按正常进境程序办理,遗弃材料需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对于进入保税区的材料,第二十五条规定需保持外包装完好,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全程监管。如果需要在国内繁殖,应按照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最后,第二十六条规定,检验检疫机构会定期进行疫情调查和监测,一旦发现疫情,会立即上报,确保植物繁殖材料的安全和国家植物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