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面出租合同房东违约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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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07 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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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4 21:35
店面出租合同房东违约的话承租者可以要求房东继续履行租凭合同,从而持租凭的关系;还可以要求出租者承担违约的责任;双方如果协商不好,承租者还可以利用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一、店面出租合同房东违约怎么处理?
1、可以要求房东继续履行合同,即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期内继续承租。
2、可以要求房东按租赁合同的约定来承担违约责任。
3、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或造成的损失大于房东支付的违约金的,则可以要求房东赔偿损失。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承租方也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来解决纠纷。
违约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当事人可以预先或事后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和幅度,但这种约定不得显失公平。违约金过高或低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的,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降低或提高,以体现法律公平性的要求。
你可以退租,也不必支付下一年的房租,但是你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你在租赁期内,中途擅自退租,你应该按合同总租金适当额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因为你们之前没有约定违约金,所以你现在可以与房东协商违约金的数额,如果数额过高你可以诉讼要求降低违约金数额。
一、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一)明确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事由。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房屋出租人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八种事由: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5、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6、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根据上述规定,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不是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事由,只有在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才有法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权利。本案不存在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
(二)《房屋租赁合同》可以约定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条件,但是不得违反《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有关合同解除的规定,只有在一方当事人根本约定的情形下,对方当事人才有权解除合同。有关出租人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一方面没有明确解除合同的条件,另一方面违背了《民法典》有关合同解除的规定,因此,不能作为原告解除合同的依据。
(三)《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了承租人延期支付租金的法律后果。
租期届满以前,当事人一方随意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因此,当事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一定要明确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实践中,出租人为了防范风险,一般都会约定出租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一定要具体且符合《民法典》的规定,承租人要特别注意有关出租人单方解除合同的约定。
综合上面所说的,出租合同是可以进行解除的,但同时也要符合条件才不会承担法律的责任,如果在出租人无故解除的情况下,承租人受到了损失那么就可以利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并且要求出租人给予自己一切的赔偿。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4 21:37
店面出租合同房东违约的话承租者可以要求房东继续履行租凭合同,从而持租凭的关系;还可以要求出租者承担违约的责任;双方如果协商不好,承租者还可以利用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一、店面出租合同房东违约怎么处理?
1、可以要求房东继续履行合同,即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期内继续承租。
2、可以要求房东按租赁合同的约定来承担违约责任。
3、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或造成的损失大于房东支付的违约金的,则可以要求房东赔偿损失。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承租方也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来解决纠纷。
违约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当事人可以预先或事后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和幅度,但这种约定不得显失公平。违约金过高或低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的,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降低或提高,以体现法律公平性的要求。
你可以退租,也不必支付下一年的房租,但是你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你在租赁期内,中途擅自退租,你应该按合同总租金适当额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因为你们之前没有约定违约金,所以你现在可以与房东协商违约金的数额,如果数额过高你可以诉讼要求降低违约金数额。
一、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一)明确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事由。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房屋出租人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八种事由: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5、公用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6、租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根据上述规定,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不是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事由,只有在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才有法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权利。本案不存在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
(二)《房屋租赁合同》可以约定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条件,但是不得违反《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有关合同解除的规定,只有在一方当事人根本约定的情形下,对方当事人才有权解除合同。有关出租人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一方面没有明确解除合同的条件,另一方面违背了《民法典》有关合同解除的规定,因此,不能作为原告解除合同的依据。
(三)《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了承租人延期支付租金的法律后果。
租期届满以前,当事人一方随意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因此,当事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一定要明确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实践中,出租人为了防范风险,一般都会约定出租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一定要具体且符合《民法典》的规定,承租人要特别注意有关出租人单方解除合同的约定。
综合上面所说的,出租合同是可以进行解除的,但同时也要符合条件才不会承担法律的责任,如果在出租人无故解除的情况下,承租人受到了损失那么就可以利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并且要求出租人给予自己一切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