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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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07 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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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16 17:44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与该动产有关的债务时,得以留置该动产的担保物权。
网友咨询:
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有什么
律师解答:
留置权适用范围:
1、留置权可适用于加工合同;
2、留置权可适用于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合同;
3、留置权可适用于保管合同;
4、留置权可适用于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
5、留置权可适用于财产租赁合同;
6、留置权可适用于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
留置权的效力主要体现为留置权人的占有权和优先受偿权。
律师补充:
留置权会消灭的情形:
1.因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担保替代留置担保而消灭,在债权人留置期间,债务人可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以替代留置担保,留置权归于消灭。另行提供担保,须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
2.因债权消灭而消灭,债权消灭,可以因债务人在宽展期内清偿全部债务而消灭,也可以因债权人于宽展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满足自己的债权而消灭。
3.因留置权人弃权而消灭,留置权既然是一种民事权利,债权人可以依法享有该权利,也可以放弃该项权利,留置权人弃权,表现为将该留置物交付给债务人。
4.因丧失占有而消灭,债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是留置权成立和存续的前提条件。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即归于消灭。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四百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第四百五十条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