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协商一致时,遗产管理人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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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01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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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01 17:23
遗产管理人是依法对死者的遗产履行管理、处分、清算、清偿、分配等职责的人。作为遗产管理人的人,可以是死者选定的人、死者的继承人推选的人、死者的继承人,还可以是死者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
网友咨询:
不能协商一致时,遗产管理人怎么确定?
律师解答: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总之,遗产管理人不能缺位。
律师补充:
在老百姓生活水平都已显著提高的今天,一个家庭里,有车有房、有票有券,有藏品等等资产,已趋于常态化,尤其是高净值人群、高知家庭,多子女家庭更要考虑遗产管理人制度。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