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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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05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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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8 17:17
贵州省的道路运输管理遵循严格的规章制度,确保行业合规运营。根据《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章,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有着重要的监管职责。
第四十条规定,管理机构依据法律赋予的权限和程序,对道路运输业务进行全面的监督与检查,经营者的配合是必不可少的。他们需要确保车辆和相关业务的合法运营。
第四十一条强调了车辆的监管,按照车籍属地原则,管理机构负责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有效管理,确保车辆的安全和合规性。
第四十二条列出了可能的违规行为,如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运营、超出许可范围的客货运输、未携带相关标志牌或许可证明等。一旦发现这些违法行为,管理机构有权暂停或暂时扣押车辆和设备,并确保乘客和货物的及时接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针对暂扣措施,第四十三条规定了详细的操作流程,包括出具暂扣凭证、告知处理机构和期限。处理后,管理机构将归还车辆,逾期未处理的则按照相关条例执行。同时,管理机构需妥善保管暂扣物品,避免因保管不当导致的损失,需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及相关业务的定期考核,考核结果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考核办法由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制定。
为了加强执法监督,第四十五条规定了执法责任制、质量考核评议制和过错追究制,旨在防止和纠正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最后,第四十六条规定了举报制度,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管理机构承诺对举报和投诉进行及时处理,对于实名举报和投诉,会将处理结果回复给举报人和投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