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详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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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22 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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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28 11:11
为了强化内蒙古自治区的雷电灾害防护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
所有在自治区范围内进行防雷减灾工作及其管理活动,均需遵循本办法。防雷减灾工作秉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坚持统一规划、部署和管理。
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防雷减灾工作,盟市、旗县气象主管机构则负责各自区域内的防雷工作。其他如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城市规划和建设等部门也需协同实施本办法,电力部门则负责高压线路和设施的雷电防护,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监督。
根据国家规范,特定场所如建筑物、易燃易爆场所、电力设施等需安装防雷装置。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范和防雷标准,防雷装置安装需经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并接受气象部门的监督。
防雷装置设计需经审核批准,施工过程需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跟踪检测和竣工验收。未通过检测或整改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气象主管机构需确保防雷检测工作的公正性与准确性,防雷装置需定期检测,住宅防雷设施则由相关部门进行年度检测。
企事业单位需加强防雷减灾工作,接受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气象主管机构有权给予警告和罚款。玩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的工作人员,将受到相应处分或法律追究。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实施,明确了防雷工程的分类、防雷装置的定义,以及对雷电灾害的定义和处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