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第三章 屠宰与检验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28 20:32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28 20:29
山东省的生猪屠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相关操作流程。首先,第十四条要求,所有进入定点屠宰厂和小型屠宰场的生猪必须携带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佩戴标识。定点屠宰厂需按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家规定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会在现场进行全程同步检疫;小型屠宰场则需定时向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十五条强调了屠宰过程的标准化。鼓励定点屠宰厂按照国家标准进行人道屠宰,确保动物福利。在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方面,屠宰工作必须严格遵循国家规定。
第十六条涉及肉品品质检验管理。所有猪胴体在合格检验后,必须盖章并附合格证。其他生猪产品同样需要合格证,严禁冒用或伪造检验印章和证书。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产品,禁止出厂或出点。
对于检疫和检验中发现的病害生猪及产品,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费用和损失可能由财政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