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22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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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4 22:14
公益诉讼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公益诉讼的主体所代表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其诉讼权利受到一定限制,为了防止公共利益受损,公益诉讼案件中,原告不得随意撤诉。那么原告可以在什么情况下撤诉呢?
网友咨询:
法院在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能否就此撤诉?
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李阳律师解答:
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后,不允许原告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诉,因为公益诉讼案件涉及到公共利益,在法院作出实体审理之前,不允许当事人以达成和解为由撤诉,达成和解的,法院视协议内容决定是以出具调解书结案还是继续审理作出判决。
例外的情况是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原告可以以其全部诉讼请求得到实现为由申请撤诉,公益诉讼的目的即弥补公共损失,如果其诉讼请求全部得到实现,可以申请撤诉,并且不受法庭辩论终结前的时间限制。
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进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视协议内容决定是否出具调解书。
1、和解、调解协议内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不予出具调解书,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2、和解、调解协议内容没有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出具调解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
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的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当事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协议内容,并应当公开。
第二十六条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而使原告诉讼请求全部实现,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十七条 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本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李阳律师解析:
根据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则上原告不可以申请撤诉,负有监管职责的原告以其诉讼请求得到全部实现除外。那么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之前,原告能否申请撤诉呢?司法解释规定了不允许撤诉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应当认为在法庭辩论终结之前原告可以申请撤诉,但是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准许撤诉。即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可以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李阳律师现执业于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多年来主导和直接参与了各类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上百起,在婚姻继承、房地产、交通事故、刑事案件、行政诉讼等业务领域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长期担任多家政府、企业法律顾问。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4 22:11
公益诉讼不同于普通民事诉讼,公益诉讼的主体所代表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其诉讼权利受到一定限制,为了防止公共利益受损,公益诉讼案件中,原告不得随意撤诉。那么原告可以在什么情况下撤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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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后,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能否就此撤诉?
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李阳律师解答:
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后,不允许原告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诉,因为公益诉讼案件涉及到公共利益,在法院作出实体审理之前,不允许当事人以达成和解为由撤诉,达成和解的,法院视协议内容决定是以出具调解书结案还是继续审理作出判决。
例外的情况是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原告可以以其全部诉讼请求得到实现为由申请撤诉,公益诉讼的目的即弥补公共损失,如果其诉讼请求全部得到实现,可以申请撤诉,并且不受法庭辩论终结前的时间限制。
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进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视协议内容决定是否出具调解书。
1、和解、调解协议内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不予出具调解书,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2、和解、调解协议内容没有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出具调解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三十日。
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的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当事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协议内容,并应当公开。
第二十六条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而使原告诉讼请求全部实现,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十七条 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本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李阳律师解析:
根据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则上原告不可以申请撤诉,负有监管职责的原告以其诉讼请求得到全部实现除外。那么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之前,原告能否申请撤诉呢?司法解释规定了不允许撤诉的情形,在此情况下应当认为在法庭辩论终结之前原告可以申请撤诉,但是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准许撤诉。即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可以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李阳律师现执业于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多年来主导和直接参与了各类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上百起,在婚姻继承、房地产、交通事故、刑事案件、行政诉讼等业务领域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长期担任多家政府、企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