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07 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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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0 16:22
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合同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现象。债务承担可以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涉及到债务人主体的变更,有关债权人的利益需要征得债权人的同意,那么并存的债务承担是否也需要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呢?
网友咨询:
第三人加入债务,需要得到债权人同意吗?
四川贤济律师事务所方跃中律师解答:
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由于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债的关系,对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发生影响,因而原则上无须债权人的同意,只要债务人或第三人通知债权人即可发生效力。
并存的债务承担方式:
(1)第三人与债务人双方达成协议共同向债权人承担义务的,通知债权人后即生效;
(2)第三人单方向债权人表达加入债务的意思,只要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明确拒绝,单方承诺即生效,无须通知原债务人。
尽管两者生效都不需要取得债权人的同意,但并不意味着债权人的意思表示对并存的债务承担毫无影响。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加入债务承担的,可以通过默示进行推定,拒绝的则必须以明确的方式作出。
《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方跃中律师解析:
并存的债务承担应满足以下构成要件:
(1)原债务合法有效,这是第三人加人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基础。
(2)第三人有债务加入的明确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可能是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可能是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可能是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本条明确列举规定了前两种情形,债权人参与的直接受到其意思表示约束,无须另行通知。
(3)原债务具有可转移性,不存在债务性质决定不能转移的、当事人约定债务不能转移的以及法律禁止债务转移的情形。
(4)原债务人不脱离债务关系。并存的债务承担不同于债务转移(债务的全部移转),原债务人并不退出原有债权债务关系,而与第三人就同一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方跃中律师:四川省律师协会理事、眉山市律协副会长、眉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眉山市市级金融顾问、四川贤济律师事务所主任。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0 16:18
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合同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现象。债务承担可以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涉及到债务人主体的变更,有关债权人的利益需要征得债权人的同意,那么并存的债务承担是否也需要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呢?
网友咨询:
第三人加入债务,需要得到债权人同意吗?
四川贤济律师事务所方跃中律师解答:
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由于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债的关系,对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发生影响,因而原则上无须债权人的同意,只要债务人或第三人通知债权人即可发生效力。
并存的债务承担方式:
(1)第三人与债务人双方达成协议共同向债权人承担义务的,通知债权人后即生效;
(2)第三人单方向债权人表达加入债务的意思,只要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明确拒绝,单方承诺即生效,无须通知原债务人。
尽管两者生效都不需要取得债权人的同意,但并不意味着债权人的意思表示对并存的债务承担毫无影响。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加入债务承担的,可以通过默示进行推定,拒绝的则必须以明确的方式作出。
《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方跃中律师解析:
并存的债务承担应满足以下构成要件:
(1)原债务合法有效,这是第三人加人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基础。
(2)第三人有债务加入的明确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可能是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可能是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可能是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本条明确列举规定了前两种情形,债权人参与的直接受到其意思表示约束,无须另行通知。
(3)原债务具有可转移性,不存在债务性质决定不能转移的、当事人约定债务不能转移的以及法律禁止债务转移的情形。
(4)原债务人不脱离债务关系。并存的债务承担不同于债务转移(债务的全部移转),原债务人并不退出原有债权债务关系,而与第三人就同一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方跃中律师:四川省律师协会理事、眉山市律协副会长、眉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眉山市市级金融顾问、四川贤济律师事务所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