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07 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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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8 00:19
我国宪法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权,用人单位应保障职工的休息权,年休假便是一种典型的行使休息权的方式之一。但现实工作生活中,可能出现应休未休年休假的情况,对于应休未休年休假如何补贴,未休年假补贴计算标准和方式?
网友咨询:应该休的年假没休,会有补贴吗,如何补贴?
江苏金平川律师事务所陈镇律师解答: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主要分为两大部分:
1、日常工作期间的日工资(即日平均工资的100%),该部分收入随日常工资支付。
2、日平均工资的300%未休年休假实际工资,该部分报酬用人单位应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或者在职职工最迟在当年度12月31日前支付。
补贴计算:
1、日工资收入=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2、未休年假补贴=日工资收入×300%(其中的三倍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陈镇律师解析:
年休假也可以叫做带薪年假,这主要是指在职工休年假期间,用人单位也是需要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按照规定支付其年假期间的工资报酬。而对于职工来讲,并不是只要参加了工作就会有年假,一般要求至少在同一个单位连续工作达到了1年及其以上的时间,那么才会有年假。而根据实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不同,自然职工可以享受到的年假天数也是不一样的,最低是5天,而最高则可以达到15天。当然要是单位格外规定了年假的天数,超过法定天数的,也是允许的,但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年假天数。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监督机制,条例对年休假的监督机制作了3个方面的规定: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2、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3、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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