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范围、时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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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07 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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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08 03:18
1.扣除标准。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2.扣除范围。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3.扣除办理时间。
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4.留存备查资料。
大病患者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