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07 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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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09 23:07
判决刑事责任的机关只能是刑事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的刑事案件都是由检察院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如果该犯罪行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应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刑事案件,不能直接由法院调查处理。一、判决刑事责任的机关是哪个机关?
判决刑事责任的机关是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八条 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二、刑罚种类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二条 【主刑和附加刑】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在我国,日常生活中常说的司法机关主要就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三大司法机关的职责是不一样的,最终判决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犯罪后要承担哪些刑事责任,这是由人民法院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