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07 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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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5 05:41
劳动合同服务期限中的培训费用,包括受训人员的工资,外聘讲师的酬劳,负责培训管理人员的工资。劳动合同期限是合同的必备条款,签订合同时必须要存在,而服务期不是必备条款。一、劳动合同服务期限中的培训费用包括哪些?
企业培训费用通常包括这些内容:
1、受训人员的工资;
2、受训人员的交通、饮食及其他各项开支;
3、受训人员因参加培训而减少工作的损失;
4、购买、租用器材、场地、教材及训练设备的费用;
5、负责培训的管理人员和主管的工资和时间;
6、外聘讲师、教师、演讲者、培训机构的酬劳。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二、劳动合同期限和服务期的区别是什么?
区别一:是否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服务期不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约定服务期。
区别二:是否期限一致
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期的期限可以不一致。若劳动合同期满,但双方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
区别三:是否支付违约金
只签订劳动合同未约定服务期的,劳动者按规定提前解除合同无需支付违约金;若约定服务期且劳动者违反约定的,应当支付违约金。
三、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情形有什么?
1.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在竞业限制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受训人员的工资,日常的开销,购买教材或训练设备的费用,都算作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可以和员工订立服务期,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为了保守商业秘密,跟员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也可以确定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