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07 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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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3 15:56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建议,我国正在考虑将女性职工的产假从现有的90天延长至14周。这一提案于2011年11月12日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征求意见稿,旨在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新需求,对原有的劳动保护规定进行修订。
征求意见稿是在1988年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基础上制定的。原规定较为原则,主要依据原劳动部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执行。为提高法规的实用性,新草案将禁忌劳动范围明确纳入,同时根据社会发展动态,经过深思熟虑,对相关限制进行了适时调整。
在具体规定上,草案细化了流产假期的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未满4个月时流产,将享有不少于两周的产假;如怀孕满4个月流产,产假将不少于6周。这体现出对女性生育权益的更为细致的保障。
为了与《社会保险法》保持一致,并借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草案规定,女职工在生育或流产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以及相关医疗费用,若所在单位已参加生育保险,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保的,则由雇主承担费用。这旨在确保女性在生育过程中的经济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公众在12月23日前可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以信函、电子邮件形式,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这一举措体现了政府对公众参与立法的重视,旨在制定出更为合理、符合国情的劳动保护政策。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2011年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拟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 生育流产医疗费用由单位支付。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