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16 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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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20 23:12
四川省的长江防护林体系管理条例专门设立第五章,针对林权管理进行详细规定。该章节旨在保障所有林地和林木所有者以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公平分配。
第二十八条强调,无论是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其造林活动都会尊重和保护原所有者的权益。如果国有荒山由全民或国家出资的集体单位造林,林木所有权归国家所有;集体出资造林的,则所有权归国家与承包者共有;如果是租赁或购买使用权造林,所有权则转归租赁或购买者。
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如由集体经济组织营造,或由农民在集体经济组织支持下承包,其林木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农民自筹资金造林的,所有权则为集体和承包者共有。至于个人租赁或购买使用权造林,所有权归属同样明确。
第三十一条规定,农民在自留山造林的,所有权归个人所有。若自留山在一定期限内未造林,而由国家或集体组织营造,所有权将转归集体所有。租赁、拍卖国有或集体荒山使用权造林的,其使用权的决定权分别由县级以上政府和享有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
最后,第三十三条规定,取得荒山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若未履行造林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超过一年未完成造林任务的,荒山的所有权将由荒山所有者收回,以维护法律的公正执行。
为了保证我省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的顺利进行,充分发挥长江防护林保持水土、涵养水源、改善生态环境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