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与居住权冲突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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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15 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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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5 07:47
居住权与抵押权并存在设立时的冲突:存在抵押权,再行设立居住权居住权属用益物权,抵押权为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通常不排斥彼此存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_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