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16 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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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7 07:26
一、《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 非因工负伤 ,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属于此类情形,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 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如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 经济补偿标准 的二倍向劳动者 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