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13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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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05 20:50
写挪用公款的证明,应该首先写清楚该员工于什么时间,什么地点,挪用了多少钱。然后写清楚挪用公款的用途,这里要注意叙事清晰。最后,挪用公款的员工要将该证明交给其所在单位的领导签字。一、挪用公款证明怎么写才标准?
撰写挪用公款证明没有固定格式,可以参考以下内容:
___公司财总(总经理):
___月___日,我部门现金清查时,发现出纳员___库存现金与所记现金账簿余额不符,相差人民币___元(大写!)。造成余额不符的原因是由于将该款用于___(附原始单据复印件___份及用款金额明细表),出纳员___未挪用公款,以上情况属实,特此说明。
___
年月日
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的证明方法
(一)证明行为人属于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这需要证明行为人系在中央及地方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军队系统中从事公务。对此类人员,主要运用有关国家机关性质的证据、犯罪嫌疑人职务的证据(如关于任职时间、职务、职责的任职证明以及干部履历表等)及个人身份证据(如身份证、户口簿、户口底卡及复印件等)进行证明。
(二)证明行为人属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是指财产全部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及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国有公司。国有企业,是指财产全部属于国家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服务活动的非公司化经济组织。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受国家机关领导、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非生产经营性单位,包括国有医院、科研机构、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单位。
(三)证明行为人属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证明行为人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5)代征、代缴税款;
(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等工作;
(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基于解释的精神,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城镇居民委员会人员也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我国《刑法》中规定了挪用公款罪,如果员工不能证明挪用公款的行为合法,并且超过3个月未归还挪用的公款,则构成挪用公款罪。因此,员工以正当理由挪用公款时,需要书写挪用公款的证明,并且要向有关领导提交,待领导签字后,则可合法挪用公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