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22 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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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02 03:04
为规范同城营业网点管理,依据《商业银行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商业银行包括国有独资、股份制、城市及外资机构。同城营业网点是指分行以下(不含分行)的金融服务提供点,如同城支行和自助银行。自助银行包括设有独立场所的金融服务设施和仅提供取款等服务的ATM机。
中国人民银行依据以下原则审批网点设立:合理布局、适应当地市场、满足社区需求。设立同城支行需满足如下的条件:在有分行的城市运营一年以上、内部控制良好、有合格管理人员和设施,且营运资金不得低于1000万人民币。
申请人可以是总行或授权分行,审批由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或授权中心支行负责。设立过程需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申请人需提交相关资料,如批准文件、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等。审批时间有限制,筹建期最长可达9个月。
开业后,申请人需提交开业申请和相关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等。开业后90天内必须开业,否则许可失效。业务范围由上一级银行授权决定,自助银行设立需单独申请并提交特定资料。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和规定执行。
《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为规范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而制定。该办法列二十六条,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