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资质代办:走逃(失联)企业如何判定?取得异常凭证怎么办?——税务总...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22 06:31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22 08:4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为进一步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防范税收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就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处理问题发布如下公告:
一、走逃(失联)企业的界定走逃(失联)企业指逃避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无法找到企业及其相关人员,或虽能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但他们并不了解企业实际情况且无法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1. 走逃(失联)企业在经营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
- 商贸企业购销货物名称严重不符;
- 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严重不匹配,或购进货物不能直接生产销售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申报抵扣的,应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暂缓办理出口退税,直至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出口企业需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经核实符合规定的,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解除担保并继续办理出口退税。
三、异常凭证的处理异常凭证由开具方主管税务机关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处理,具体操作规程将另行制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帮助纳税人和税务人员正确理解和执行《公告》,现对其内容进行解读:
一、《公告》发布的背景近年来,部分不法分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逃逸,导致国家税款流失,破坏了税收经济秩序,侵害了合法纳税人的权益。为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管,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国家利益,制定了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公告》明确了走逃(失联)企业的判定标准,并将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对取得异常凭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
三、《公告》的生效时间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