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行政案件故意伤害罪时应该注意哪些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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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22 0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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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28 14:42
对公安机关办理故意伤害案件注意的问题:
一是接警后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查明案件事实。根据客观证据容易丧失,言词证据容易虚假,且人的记忆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变得模糊的特点,要求我们出警人员需要及时搜集证据,在伤情不明的情况下,可作为行政案件先立案查处,把证据搜集在案,查清案件事实,待被害人伤情鉴定作出后,如果伤情达轻伤以上时再转立为刑事案件查处,并且,言词证据要转换,不能在转立为刑事案件后,不讯问犯罪嫌疑人,不采取强制措施就移送审查起诉。对于案情清楚,一对一实施的轻伤害案件,应告知被害人自诉,被害人申请走公诉程序的,再作为公诉案件办理。
二是及时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使定案证据达到确实、充分。有的案件,出警民警做了搜集证据的工作,但工作不细致,搜集证据不全面,证据之间的矛盾也未排除,这样的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势必作退回补充侦查处理。由于时过境迁,丧失了取证的大好时机,案件煮成了“夹生饭”,导致进退两难,事倍功半。所以,取证要及时、全面。
三是加强与鉴定单位的沟通协调。凡是有条件做伤情鉴定的案件,要及时做,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羁押的重大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羁押,就有羁押期限的限制,一旦侦查羁押期满,就要变更强制措施,或将案件往前移送,目前主要采取后者,但伤情尚不明确的案件,属于案件事实不清范畴,是不能移送审查起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