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和撤销权行使中的疑难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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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22 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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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07 08:18
《中华人民合同法》确立了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完善了我国国债的保全制度,防止了债务人财产减少和债权实现受到损害的发生。为防止债务人规避代位权与撤销权制度的实现,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不作为应设一个时间限制。如明确规定在债权人已着手于代位权行使且通知债务人后,或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不得再为防害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权利处分。如不得抛弃,免除、让与或其它足以使代位权行使失去效力的行为,包括有偿转让行为。关于代位权和撤销权行使中的疑难阐述的法律问题,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中华人民合同法》确立了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完善了我国国债的保全制度,防止了债务人财产减少和债权实现受到损害的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着重探讨了这一制度,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具体阐述。
1、债权人举证难
合同法规定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必须要经过诉讼程序,而诉讼要靠证据来支持的,债权人要顺利地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或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行为就必须举证证明其请求符合有关代位权之诉与撤销权之诉的适用条件,而债权人作为普通公民或企业,要去对与自己无任何法律关系的他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举证是很难成功的,这样他就很有可能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针对债权人举证困难的情况,法律应强化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及法官调查取证职能。只要原告提供了明确的线索,如手上持有主债务人提供的次债务人名单、主债务人书面承诺、债务人债权转让证明等,法庭就应责令主债务人或第三人举证明其债权的合法性及转让债权的有效性,否则就推定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请求合法。
合同法解释在这方面作了必要规定,萁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次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应承担举证责任。同时法院必要时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或证据保全也是可行的。
2、合同法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不作为行为未设时间限制
审判实践中,代位权之诉与撤销权之诉往往是同时进行的,而法院进行审查的重点是撤销权之诉是否合法,只要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理由不成立,则他行使代位权的理由不成立,现实生活中债务人放弃到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况并不多见,出现最多的是在债权人提起代位诉讼前或后的短时间内,债务人与受让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受让人,而该受让人亦为债务人的债权人。
内于合同法对债务人何时怠于行使其债权未没限制,债务人的转让行为合法有效,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之诉因失去其法律适用条件而失败。由此可见,由于合同法没有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时间没限制,致使债权人代位权与撤销制度的作用大打折扣。
为防止债务人规避代位权与撤销权制度的实现,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不作为应设一个时间限制。如明确规定在债权人已着手于代位权行使且通知债务人后,或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不得再为防害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权利处分。
如不得抛弃,免除、让与或其它足以使代位权行使失去效力的行为,包括有偿转让行为。
在认定转让行为无效后,受让人可以申请以债务人的债权人身份参加到原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中来,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在审查两个债权人的债权符合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后,按比例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