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监视居住通常会在哪些地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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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3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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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13 16:04
关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是由负责办案的机关来指定的居所。
而面对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及执行举措是否合乎法律规范的问题,我国的法律法规赋予了其实施监督的权利。
值得强调的是,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性手段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所地开展,如果因客观原因无法在该住所执行,那么经过上级公安机关的批准,也可在特定的居所执行。
监视居住主要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为了保障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侦查、起诉以及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命令这些人员在一定期限之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同时对他们的行踪施加严密监视的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可达六个月。
在此期间,对于案件的侦查、起诉与审判过程将不会受到任何负面影响。
若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应该及时解除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主要由公安机关来执行。
按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例,监视居住其实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工作的顺利展开,要求犯罪嫌疑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遵循司法程序,不得擅自离开指定区域,并接受对其行为进行严密监视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总的说来,可以对以下几种情形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自主能力严重丧失者;
(2)已怀孕或正在哺乳期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
(4)基于特殊环境下案件审理或办理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加有利于案件处理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仍然未得到解决,需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继续调查的。
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又无法提供保证人,且也不愿意缴纳保证金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采用监视居住。
然而,是否决定采取监视居住这种强制措施,最终决策权在于公安机关、法院或者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