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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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3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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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13 16:48
为积极推动物流业的稳健发展,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号)中关于仓储设施的重要措施,现特此通知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该政策旨在优化物流行业的土地使用环境,通过明确对物流企业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仓储设施建设,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提升物流效率,从而整体上推动物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具体政策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符合条件的仓储用地可能享有减税、免税或者优惠税率等,具体条件由各地财政厅(局)和地方税务局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需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予以落实。
实施这一政策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物流行业,帮助企业减轻税收负担,提高市场竞争力,促进物流行业的现代化和专业化,进一步服务于经济社会的稳步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