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3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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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3 16:08
环境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是:此时是需要污染者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的。只要污染者无证据否定二者间的因果关系,或者其所举证据不足以否定二者间的因果关系的,那么,法律即推定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污染者即要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一、环境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是什么?
确立了环境污染侵权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举证责任,是指法律要求纠纷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民事诉讼中一般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指在当事人之间如何分配证明责任的问题。一般来说,承担较重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纠纷解决中处于相对不利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9条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在确立了环境污染侵权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之后,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环境污染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确立了环境污染侵权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根据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污染者就应当承担其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二、对环境污染侵权举证责任倒置的理解
1、关于环境污染者的法定证明义务
根据本条规定,因环境污染发生纠纷的,污染者应当同时承担下列法定证明义务:
(1)证明一:污染行为系“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
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中对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有所规定,主要涉及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和第三人责任。《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对污染者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作了规定。
依据本条规定,因环境污染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污染者不能对此加以证明的,就不能免除责任或者减轻责任。
(2)证明二: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如前所述,鉴于环境污染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只有在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污染者才不承担责任。本条将否定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强加于污染者,就是说,只要污染者无证据否定二者间的因果关系,或者其所举证据不足以否定二者间的因果关系的,那么,法律即推定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污染者即要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3)须由污染者同时承担上述两项举证责任倒置的责任,而非由其选择适用。
(4)污染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污染者如不能证明污染行为系“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同时通过举证足以否定其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就应当推定由污染者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反过来讲,污染者只有在证明了其污染行为系“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同时,又通过举证足以否定其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才能不承担侵权责任或者相应减轻其侵权责任。
环境侵权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是相对侵权人与受害人来说的,受害人适用无过错原则,债权人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司法实践中,民事的侵权案件是需要举证原则的,不同的案件适用不同的举证原则。哪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哪一方就为自己的诉求成立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