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关于如何修改行省法令以及军团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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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3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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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17 00:43
中国古代在信息传播技术不够发达的情况下,榜文、告示成为官府向民众公布政令、法令和上情下达的重要载体。历史上告示的称谓有多种,不同历史时期的称谓也有变化。如秦、汉、魏、晋时期称‘布告’者居多,唐、宋、元各代和明代前期,‘榜文’、‘告示’、‘布告’等各称混相使用,此外还有告喻、文告、公告等称呼。明代中叶以后,大概是出於‘上下有别’,并区分其适用地域的范围,君主和朝廷六部的布告称榜文,地方各级和长官的布告则称为告示。榜文、告示都是官府针对时弊或某种具体事项向百姓公开发布的文书,二者虽叫法相异,实际是同一性质的官方布告。
榜文、告示是兼有法律和教化双重功能的官方文书。就其内容和功能而言,大体可分为两类:一是以晓喻、教化为宗旨。内容是力陈时弊,申明纲常礼教和治国之道,意在使人知所警觉,趋善避恶。二是重申国家法律和公布地方官府制定的政令、法令,要求臣民一体遵守。后一类榜文、告示具备法律的规范性和强制性,其作为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是国家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古代法律的形式之一。
制定和发布榜文、告示在中国有悠久的历史。我国古代一直有重视发布政令、法律的传统。西周的‘悬法象魏’之制,就是朝廷宣示法律和对民众进行法制教育的一种方式。春秋末期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晋国大夫赵鞅和荀寅‘铸刑鼎’,则是诸侯国公布法律的创举。历代为把法律和政令贯彻到基层,使百姓知法守法,都很重视法律和政令的公布。自秦汉到唐代,运用榜文、告示公布政令、法令成为官府经常采用的方式。史籍中有关这类的记载甚多。查阅两汉、唐宋诏令、及会典类文献就可看到,‘格文榜示’、‘版榜写录此条‘之类的用语频频出现,一些榜文、告示后也有‘布告中外,令使知悉’的要求。宋元时期,地方官府和长官运用榜文、告示公布政令、法令的做法已很盛行,本书收录的朱熹榜文、真德秀榜文谕示、黄震榜文、王恽告示等就是这类文书。明清时期,不仅君主和朝廷六部发布榜文,各级地方长官和巡按各地的朝廷命官也把发布告示做为治理地方的重要措置。在地方志、历史档案、明人和清人文集中,特别是在一些主持过省、府、州、县政务的官员的文集中,就保存了大量的告示和告示汇集类文献。
因时代久远,明代以前发布的榜文、告示大多失传,完整存世的这类文献已不多见。现知的明清两代的榜文、告示,明中叶至清末各级地方颁布的告示数量相当可观,而君主和朝廷六部发布的榜文,除明太祖朱元璋颁布的《教民榜文》、《南京刑部志》所载明太祖、明成祖在洪武永乐年间颁布的榜文以及《军政备例》所辑榜例外,则比较零散且存于各种史籍、档案中。鉴於由君主发布的两部代表性榜文已分别收入《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出版,也鉴於历代发布的劝谕、教化类榜文,内容大多雷同,本书主要收入宋、元、明、清四代有关地方长官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榜文、告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