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挪用公款罪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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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3 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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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17 02:00
1、构成挪用*罪的可以免刑事处罚。挪用*罪符合特定情形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如案发前归还资金、超过追诉时效、犯罪情节轻等。挪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构成犯罪,在案发前已归还,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2、挪用*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从而构成的犯罪。挪用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挪用行为,即利用职务权力与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或特定款物的便利条件实施挪用行为。挪用,是指未经合法批准,或者违反财经纪律,擅自使*脱离单位的行为。行为人使*脱离单位后,即使尚未使用该*的,也属于挪用。行为对象是*,包括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以挪用*罪论处。*不等于现金。挪用公有国库券的行为,以挪用*论处;挪用金融凭证、有价证券用于质押,使*处于风险之中,与挪用*为他人提供担保没有实质的区别,应以挪用*罪论处,挪用*数额以实际或者可能承担的风险数额认定。挪用非特定公物归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罪论处;如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