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财政拔的开办费的会计分录 收到财政拔时,怎么做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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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3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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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17 08:24
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会计准则》的通知 财会〔2011〕17号第六十八条 营业外收入,是指小非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净流入。
小的营业外收入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补助、捐赠收益、盘盈收益、汇兑收益、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违约金收益等。
通常,小的营业外收入应当在实现时按照其实现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十九条 补助,是指小从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含作为小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一)小收到与资产相关的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营业外收入。
收到的其他补助,用于补偿本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亏损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或发生亏损的期间,计入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本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亏损的,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二)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的金额计量。
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提供了有关凭据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计量;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计量。
收到财政拔时,借银行存款,贷营业外收入-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