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2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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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30 06:36
法律主观:1、残疾人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 个人所得税 。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3、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 增值税 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4、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 工资 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5、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6、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7、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可获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