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监视居住有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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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2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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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15 19:47
执行监视居住有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或者案情特殊等条件。对犯罪嫌疑人实行监视居住是一种人道考虑,这种措施可以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又能防止其逃脱。监视居住在住所执行,对于特殊案件,比如危害国家安全等,由公安机关指定监视。
一、执行监视居住有什么条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
二、在监视居住期间要遵守哪些规定?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监视居住的期限是多长?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综上所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手段,必须在一定条件下执行。满足刑诉法规定条件之一的,可以执行这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是半年,等到期后,会办理解除手续,用其它措施代替。在被监视期间,嫌疑人不得随便外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