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12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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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8 13:12
从法律规定和股权的性质来看,股权并非一种完全自由流通的的权利,不是所有的股权都能出质或者转让,应当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及工商登记的要求。那么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有效吗,怎么规定的?
网友咨询:
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有效吗,怎么规定的?
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芦盛律师解答:
股权质押的生效条件是:
1、股权需具有可转让性:某种财产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具备一个最基本的要件:可转让性。
2、必须签订书面股权质押合同: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
3、必须办理出质登记: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禁止预设流质条款:在股权质押合同中预设流质条款,是指质权人和出质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债权未实现时,出质的股权自动转让给质权人。
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芦盛律师解析:
如果股权设立后股权价值大幅度下跌,仍然达不到预期的担保效果,所以需要在合同条款中设立相应的条款来保障我司的利益,要求对方提供其他相应的担保否则我司有权提前处置质押股权。
1、 在合同设定出质人应当恪守诚信、善良、及时告知的义务。股权质押仅仅出质的是财产权利,出质人仍然能够参与到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中,所以必要要求出质人不得作出损股权价值稳定的表决,或者应当阻止其他股东作出此类决议,同时应当履行及时告知义务,向我司告知任何可能影响股权价值的信息。
2、 其他能够影响股权价值情形。根据《物权法》规定,只要是不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提前处置质押财产。由于在实践中很难证明出质的股权价值是否有明显减少,所以建议在合同中直接约定具体的条件下我司有权提前处置质押股权。
芦盛律师简介:兰州大学法学院毕业,2011年起执业,专业律师。代理婚姻,欠款,交通事故,各类刑事,行政,案件。芦盛律师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职业理念,认真,勤勉、尽职的职业精神,耐心、细致,周到的对待每一件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职业以来,成功办理了安某某故意杀人案(一审死刑立即执行, 经代理二审改判为死缓*减刑)、师某某故意杀人案(一审死刑立即执行, 经代理二审改判为死缓*减刑),以及大量婚姻家、各类合同经济纠纷,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取得了当事人及同行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