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未按照约定时间完成,违约金赔偿上限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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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2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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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9 08:19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发包人或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施工合同提前解除的情形大有存在,那么建筑工程未按照约定时间完成,违约金赔偿上限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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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未按照约定时间完成,违约金赔偿上限是多少?
北京市华舟律师事务所蒋东阳律师解答:
工程逾期违约金一般按照工程总额的千分之五按天计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工程延迟违约金一般是按照超出十日结付工程款,每延期一天,按照工程款总额的0.5%支付违约金。
国家没有硬性规定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主要由甲乙双方及有关单位部门在商谈合同时确定,形成文字写入合同。
工期计算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若相关施工文件证明实际开工日期与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完全不符,且发包方在实际开工一段时间之后才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视为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实际变更了对工期的约定。
工程逾期,最直接的后果是费用增加,要看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合同是怎么规定的,最终都会牵涉到费用问题。还有就是工期是不是有特别要求,就是必须在某一时间完成,完不成就会造成重大损失,最终也是费用问题。当然如果是人为因素造成延误,有可能除了费用外还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北京市华舟律师事务所蒋东阳律师解析:
因承包人逾期竣工情形造成合同解除,支持可得利益的裁判规则主要是以下几种判决思路:
(1)施工单位延期竣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预期利益损失,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可参照因预期竣工导致的生产成本增加的损失。
(2)施工单位延期竣工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可主张因工期延误造成的迟延开业营业损失,营业损失的计算,可参照发包人实际开业后同等时间内的营业利润情况,但应扣除成本支出。
(3)施工单位预期竣工的,应当赔偿发包人的预期可得利益损失,该项损失并非发包人按计划投产后获取的利润,而是发包人无法及时使用建成的房屋产生的损失,金额上可以参照同期同地段的房屋租金确定。
执业领域主要为民商事诉讼、非诉业务,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