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6 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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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8 17:33
司法特点 现代军事法在军事司法活动方面,通常具有以下一些特点:①有特定的法律依据。许多国家都专门制定了军事司法方面的法律规范,对案件管辖、司法程序、职权划分、定罪量刑、监督执行等作出规定,以作为军事司法活动的依据。②有专门的司法组织系统。一般在军队系统分级设立司法机构和人员,专门履行军队司法职责。③军事指挥员享有追究军人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一定权限。通常军事指挥员可以依据军事法赋予的职权,追究和处置其部属的违法行为。 ④有特定的犯罪罪名。 各*事刑法对军事犯罪通常依其所侵犯的社会关系规定各种罪名。例如,美国的军事犯罪罪名有脱逃罪、职务与命令罪、上下级关系罪、关系战斗罪等;苏联的军事犯罪罪名有违反隶属关系和破坏军人荣誉罪,违反服役制度罪,违反保存军用物资和使用军事技术装备制度罪,违反保守军事机密罪, 军事职务罪, 违反战斗勤务罪,在军事行动区违反执行军事勤务制度罪, 违反战争法和惯例罪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军事犯罪罪名有武器装备肇事罪、阻碍执行职务罪 、*俘虏罪等20多种(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⑤战时与平时不同。通常情况下,战时的司法程序比平时简便,战时量刑从重,并实行一些特殊的执行刑罚方法,如允许戴罪立功等。
中华人民共和*事法 中华人民共和*事法是在继承*战争时期军事法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在历次*战争时期,为了建立和发展*武装力量,战胜国内外敌人,中国*党领导的人民民主政权和军事领导机关,制定和颁布了一些维护军事利益的法律规范。其形式主要有两种:①包容在综合性法律规范中的军事法律规范。例如:土地*战争时期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大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苏维埃组织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条例》和抗日战争时期颁发的《惩办汉奸条例》,以及土地、选举、婚姻等其他立法中,涉及到对军事利益或军*益的保护 。② 单行的军事法规 。例如 :土地*战争时期的《中国工农红军暂行编制法 》、《 中国工农红军*工作暂行条
例》、《中国工农红军纪律暂行条例》、《红军士兵会章程》、《工农红军奖惩条例》、《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等;抗日战争时期的《危害军队及妨害军事工作治罪暂行条例》、《 抗属离婚处理办法》、《 陕甘宁边区动员潜逃及逾期不归战士归队暂行办法》、《八路军军法条例》、《处理伪军组织人员办法》等;解放战争时期的《中国人民*宣言》、《中国人民*布告》、《中国人民*惩办战争犯罪的命令》、《中国人民*总部关于重行颁布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训令》、《陕甘宁晋绥*暂行惩罚条例》、《晋察冀军区暂行军法条例》等。*战争时期的军事法具有立法程序简便、实效性强等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在继承*战争时期人民*和*根据地(抗日根据地)*制定的各项军事法规的基础上,逐步加强了军事法制建设。在军事犯罪与刑罚、军事刑事诉讼 、兵役、军队*编制、军人及军属抚恤优待、军队行政管理、军队教育和训练、军队*工作以及对外军事交往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军事法律、法规。如1950年发布《*烈士家属、*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等;1951年发布 《中国人民*队列条令》、 《中国人民*纪律条令 》、 《中国人民*内务条令》、《战时军法纪律暂行规定(草案)》、《志愿军战时军法条例 》、 《保守国家军事机密暂行条例》等 ;1952年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组织暂行条例》、《 中国人民*立功与奖励工作条例( 草案)》等;1953年发布《中国人民*干部任免暂行规定》等;1954年发布《复员建设军人安置暂行办法》等;1955年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中国人民*军官服役条例 》等;1957年发布《关于处理干部转业问题的几项规定》等;1958年发布《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等。60年代初期制定了《中国人民*战时立功条例(草案)》、《中国人民*连队管理教育工作条例》以及一批战斗条令。60年代中期至70年代中期,由于“文化大*”的破坏,军事立法基本陷于停滞的状况。70年代末以后,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显著加强,国家和军队军事立法进展迅速,先后制定和公布、发布了大量的军事法律、法规。如1978年发布《中国人民*保守国家军事机密条例》、《关于中国人民*志愿兵待遇的规定》、《中国人民*干部服役条例》;1979年发布《中国人民*机要工作条例》、《中国人民*合成军队军、师战斗条令》等;1980年发布《退伍军人预备役登记统计暂行规定》;1981年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 1982 年发布《 关于选拔培养基层干部的规定》;1983年发布《中国人民*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1984年公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85年发布《征兵工作条例》;1986年发布《中国人民*保密条例》;1987年发布《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1988年公布《中国人民*军官*条例》、《中国人民*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中国人民*现役士兵服役条例》、《中国人民*文职干部暂行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1990年公布《中华人民共和*事设施保* 》 ,发布《 中国人民*立法程序暂行条例》、《中国人民*军事训练条例》、《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中国人民*武器装备管理工作条例》、《中国人民*内务条令》、《中国人民*纪律条令》、《 中国人民*队列条令》等;1991年发布《中国人民*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等;1992年发布《中国人民*警备勤务暂行条例》、《 中国人民*基层后勤管理条例 》等;1995年颁布《中国人民**工作条例》、《中国人民*后勤条例》等;1996年颁布《中国人民*司令部条例》等。这一时期,立法程序日臻完善,制定的军事法的数量明显增多、质量较好,对于加强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军事法,包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制定的军事法律,*、*军事委员会根据*、军事法律制定的军事( 行政 )法规,*各部和中国人民*总参谋部、总*部、总后勤部、国防科工委,联合或单独制定和颁发的军事(行政)规章。此外,还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中国人民*各军种、兵种、各军区 ,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分别制定、发布的地方性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加强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的目的是为了保卫*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因此,中*事法除了体现军事法的一般原则外,还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序言的规定,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是中国武装力量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军事法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
② 坚持人民军队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属于人民。中国人民*、中国人民武装*部队和民兵是人民的子弟兵,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官兵一致、军民一致、军政一致的原则,这是保持人民军队性质的具体体现。中*事法始终贯彻了这一根本原则。
③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中华人民共和*事法作为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立法、执法和守法方面,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