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17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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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0 22:30
浙江省征兵工作实施办法第六章中,法律保障部分明确规定了一系列关于兵役义务与法律惩罚的规定。具体条款如下:
第三十条规定,征兵期间被录用为招工、招干的应征公民,一旦被批准入伍,则必须履行兵役义务。
第三十一条阐述了兵役义务证制度的实行,适龄男性公民需接受兵役登记并领取《公民兵役义务证》,由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征兵办公室签发。
第三十二条规定,适龄男性公民在招工、招干、升学报考时,必须出示《公民兵役义务证》。未出示或有拒绝兵役义务记录者,相关单位将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三十三条则对表彰或奖励对象进行了明确,包括严格执行征兵法律、法规,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积极支持子弟履行兵役义务的义务兵亲属;送检比例、体检政审合格率和征集比例符合规定要求,无责任退兵的单位。
第三十四条对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征集的公民制定了严格的法律措施,包括注销营业执照、取消升学报考资格、不予招工招干、不发营业执照、不出具外出务工经商证明以及不予调资、晋级等。同时,可要求其按当地一名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缴纳三年义务兵优待金。
第三十五条针对阻挠适龄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亲属或单位领导人,将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强调了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兵工作中的法律责任,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营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的行为将受到行政处分,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省征兵工作实施办法》(1990年11月16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0年11月19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六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家《征兵工作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而制定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