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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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17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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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29 06:36
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第七章详细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公民对于兵役登记和应征义务的态度将受到相应处理。
对于拒绝或逃避兵役登记的公民,若在职,将由单位给予行政处分;个体经营者则会被工商部门停业,时长为六个月至一年。城镇待业或农村青年将面临一年内录取、录用受限,以及营业执照发放受阻。情节严重者,可能面临罚款,金额相当于当地义务兵年优待金的一至五倍。即便受到处理,服兵役义务依然存在。
对于接到入伍通知但未按规定报到的应征公民,其资格将被取消,并按照前例处理。入伍后擅自逃离部队的,同样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家属的军属待遇会被取消,优待金需退还。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若拒绝接收不合格的新兵,政府将责令改正,情节严重者将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收缴时,需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出具统一罚没款收据,并上缴财政。
征兵工作人员的违规行为,如篡改规定、受贿、弄虚作假等,将受到单位或上级部门的行政处分,严重者可能面临刑事责任。接兵部队人员违反征兵法律,将由县级征兵办公室上报处理。
最后,任何拒绝或阻碍征兵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