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何时给成年人轻微犯罪给予人文关怀删除犯罪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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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15 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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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5 06:11
支持给轻微犯罪的人删除犯罪案底,回归社会,正常工作,悔改前非,懂得珍惜,不在有精神压力,报效祖国,报效人民,永不违法,希望大家支持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5 06:11
我国现有160多部法律中有关于犯罪记录的规定,没有一部法律规定如何对犯罪人员的犯罪信息进行登记和管理,也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可以由谁、通过何种途径查询有关人员的犯罪记录,更没有按照当今各国的普遍做法,规定犯罪记录封存或消灭的条件、程序及其后果,使曾受有罪宣告的人在法律上获得最终救济,成为正常人并享有正常人的权利。
相反,我国现有刑法第100条规定了前科报告制度,要求曾受刑罚处罚的人在就业、入伍时要如实汇报曾受处罚的情况。由此也反映出我国现有关于犯罪记录的立法存在着严重的功能失衡问题,即仅仅强调国家和社会对有犯罪记录者进行管控的需求,却忽视了刑罚的感化、挽救功能,忽视了犯罪人员回归社会的正当需求。
为了改变这一现状,于2008年底出台的中央新一轮司法改革方案中明确提出要“探索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修订了《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并于2009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由此拉开了构建我国行贿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序幕。《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中也将“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建立犯罪人员的犯罪登记制度”以及“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作为未来几年中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任务之一。
2010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规定:对违法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可以试行违法和轻罪记录消灭制度。
相信不远的将来,也会出台成年人的违法和轻罪记录消灭制度。
下面是世界范围内,发达国家通行的做法:
1、为了保障犯罪记录制度在充分发挥“标示犯罪人”、维护社会利益和公共秩序的同时,尽量避免因犯罪记录的内容被滥用或误用而不当地侵害被记录人的利益,现代国家大都建立了犯罪记录通报或查询制度。前者要求犯罪记录的登记和管理者应当主动将有关犯罪记录通告相关的机构或组织,后者则规定可以向犯罪记录登记或管理部门查询有关犯罪记录的主体、查询的事由和范围以及对查询结果的运用等。
2、在绝大多数国家,基于保护个人隐私的需要,不允许公民个人查询其他人员的犯罪记录。
同时,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不允许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其他人要求由公民承担证明自己无犯罪历史或有无犯罪记录的责任,即不能要求公民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而应由用人单位——主要是国家机关、团体或者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主动审查求职者是否合格,对其招录的员工负责。
3、封存或消灭犯罪人员的犯罪记录是当今世界法制较为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
封存犯罪记录是指对于被宣告有罪或者判处刑罚的犯罪人员,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符合一定条件时,关于该人的犯罪记录不再对第三人公开。
消灭犯罪记录则是指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经过一定程序抹去该犯罪记录,行为人自此在法律上被视为没有犯过罪的人。
4、关于犯罪记录消灭的方式,从各国的做法来看,主要有自然消灭和裁定消灭两种。
自然消灭是指,有犯罪记录的人,在经过法定的期间,符合消灭犯罪记录的条件时,其犯罪记录自动归于消灭。与犯罪记录有关的一切法律后果不复存在。
裁定消灭则是指,经申请人(可以是有犯罪记录的人、检察官等)的申请,审判机关根据行为人的表现,依法作出撤销犯罪记录的裁决。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5 06:14
两害相权取其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