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管理办法运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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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15 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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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1 22:29
深圳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了运营服务的详细规则。
第三十条,经营者需按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线路经营授权书,规定线路的运营时间、行驶路线、站点设置、时刻表、车辆额度、车型和服务规范进行运营,任何未经许可的变更或停止运营都是不允许的。
第三十一条,经营者可以使用授权书指定的公共汽车场站,但需遵守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投入足够数量的车辆,最低配置和最高配置车辆数都有明确要求。车辆需符合市交通部门的技术标准,包括车型、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并经过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三条,市交通部门有权决定公共汽车车辆的颜色和车身图案。广告设置需符合广告法规定,不得影响驾驶安全,位置、面积、色彩和内容需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经营者需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保养和维修,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车容整洁,尾气排放环保,设施完善,如投币箱、电子读卡器和电子报站器等。
第三十五、三十六条中,运营车辆需符合规定年限和技术要求,老旧车辆应考虑循环利用,再利用需确保安全无污染。同时,经营者需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文明服务培训,并严格执行相关作业规定。
第三十七条,乘客有权拒绝支付或要求退款,如遇到未标明票价、未提供有效车票、空调设施未开启等服务问题。驾驶员和乘务员有义务提供优质的乘车服务。
乘客乘坐公共汽车时,需遵守秩序,包括候车、乘车物品规定、支付车费、不损坏车内设施、不吸烟等行为规范。若违反规定,可能面临拒绝服务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