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第五章 车辆营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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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15 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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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2 04:55
葫芦岛市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办法在第五章详细规定了车辆营运管理的相关规定。首先,第二十五条规定,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车辆将逐步采用无人售票的经营模式,以提高运营效率。
第二十六条强调,当车辆需要在限定区域以外的公路进行营运时,必须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合法运营。
第二十七条明确了运营商的责任,他们必须按照核准的车辆配置,包括车辆结构、运营方式、规模、路线、站点以及首末班时间和班次进行运营。在紧急情况下,运营商需服从有权指挥机关的调度,确保公共安全。
在车辆管理方面,第二十八条规定,所有投入营运的车辆需符合严格标准,如保持容貌整洁,设备齐全,性能优良,同时噪声和尾气排放需符合环保要求。车辆需设置明显的营运标志和路线牌,便于乘客识别和使用。
对于车辆的停业或歇业,第二十九条指出,如有特殊情况需停业或歇业,运营商需提前30日提交书面申请给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部门,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否则不得擅自停止运营。
第三十条规定,运营车辆在服务过程中,其营运证明必须与实际情况相符,并接受相关部门的执法检查,以确保合规运营。
最后,第三十一条强调了城市公共客运的发展方向,应以提高运输效率的大公共交通工具为主,同时逐步淘汰低效、耗能大、污染严重的中小型车辆,以推动绿色、高效的公共交通体系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