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15 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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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7 19:35
本统筹区内(漳州市)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含参保时已退休人员),其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25年的(其中机关事业、社会团体中的非在编人员、灵活就业人员、 民办非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应按本人办理在职转退休时当年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不足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补足年限医疗保险费的按规定比例划拨个人账户;跨年度补缴的,按新年度标准重新计算补缴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