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办法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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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11 0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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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1 17:22
吉林省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管理办法的第四章详细规定了责任与处罚措施。
根据第二十六条,被强制接受能源审计的公共机构如拒绝、拖延提供相关资料,或提供虚假、不完整信息,或阻碍审计,县级以上*管理机关事务机构将对其进行纠正,可能包括通报批评和警告。若拒不改正,公共机构将面临三万至五万元的罚款;直接负责人员也可能面临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可能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甚至触犯法律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强调,被审计机构必须及时报告审计报告的执行情况,对于不执行审计决定的机构,*将责令其在限期内改正,逾期未执行将面临同样金额的罚款,并建议相关主管给予责任人员处分。
第二十八条明确,未经省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机构登记备案的能源审计机构不得参与公共机构的能源审计活动,以确保审计工作的合规性。
针对能源审计机构的违规行为,如未履行合同义务或严重违约,第二十九条指出,将面临五万至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可能被取消审计资格并公开公示。
第三十条规定,提供虚假信息或伪造审计报告的能源审计机构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取消资格,并处以同样金额的罚款。
最后,第三十一条规定,审计机构工作人员如滥用职权、泄露秘密等,将依据相关法律给予处分,涉及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保障审计工作的公正和保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