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10 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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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4 23:06
为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以及保护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本省根据国家和省级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第二条,我们所说的建筑装饰装修,是指通过使用装饰材料,对建筑物内外进行修饰处理,以提升空间工程质量和环境质量,分为公共空间如办公室、商场等的装饰装修,以及私人住宅如家庭居室的装饰装修。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所有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但军事设施、人民防空和特殊工程如建筑幕墙的装饰装修,其监督和管理则遵循国家的专门规定。
第四条,省级建筑装饰装修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并执行本规定。市、县的相应部门则负责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管理工作。同时,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等管理机构在特定区域内负责监督,业务上接受省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发展改革、劳动、工商、环保、卫生、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各自承担相应的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监管职责,协同保障行业规范运行。
第六条,建筑装饰装修行政管理部门鼓励行业协会发挥作用,支持协会为企业提供服务,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为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保障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与建筑装饰装修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黑龙江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该《规定》于2007年8月7日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根据2012年1月16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2012年第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规定〉等20部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规定》分总则、从业资质管理、公共空间装饰装修管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7章40条,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