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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岁以后的老人是否有六十元一个月的补贴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17 0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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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8 03:24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养老保险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62号)精神,淳安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1、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覆盖城乡、惠及全民,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让全县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坚持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坚持低水平起步、积极稳妥推进,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鼓励长缴多得、多缴多得,逐步建立起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相关养老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确保城乡居民老有所养。

二、目标任务

2、从2009年12月起,凡符合条件、年满60周岁的本县户籍城乡居民按规定享受政府提供的基础养老金,并鼓励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积极参保;到2012年,全面形成参保踊跃、支撑有力、运转有序、服务高效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机制,实现对城乡适龄居民的参保全覆盖。

三、参保对象

3、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4、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700元、900元五个档次。个人缴费实行随年选档、总额结算办法,参保人员可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在各年度自主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社会统筹基金由财政提供,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个人缴费补贴、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丧葬补助费等。县财政按参保人员不同缴费档次给予补贴,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给予每人每年30元补贴;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增加5元。对持有有效期内《淳安县困难家庭〈低保家庭〉救助证》、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参保人员,县财政按最低缴费档次标准的50%给予补贴。

五、个人账户管理

5、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后,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人身份号码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县财政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待遇享受

6、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

(3)缴费年限养老金月标准根据长缴多得的原则,按缴费年限分段计发。目前暂定为:缴费5年(含5年)以下的参保人员,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按1元/年计发;缴费6年以上、10年(含10年)以下的参保人员,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6年起按2元/年计发;缴费年限11年(含11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11年起按3元/年计发。

(4)按本实施办法规定已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参保人员,死亡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的20个月金额。

(5)对参保的复员退伍军人(含制度实施时60周岁以上的人员),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并加发优待养老金。具体办法附后。

7、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城乡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本实施办法施行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本县户籍城乡老年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年补缴额不低于我县当年的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含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要引导中青年城乡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

8、养老金调整。县政府根据国家、省政策并结合我县实际,适时调整我县基础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标准。

七、制度衔接

9、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本实施办法施行时,凡已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在继续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本办法实施当年的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折算的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下同)并继续缴费,老农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10、与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县委〔2008〕28号)衔接。本实施办法施行时,凡已参加我县原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农村居民养老金的参保人员,以原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为基数,计算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本实施办法实施时的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并享受基础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对已参加我县原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应将我县原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按转入当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并继续缴费,我县原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到达60周岁时,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享受条件享受养老金待遇。

11、与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制度(县委〔2008〕28号)衔接。本实施办法施行时,凡已参加我县原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制度且已领取生活保障金的参保人员,继续按原待遇标准享受。本实施办法施行后,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可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12、与我县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本实施办法施行后,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期间因就业状况发生变化而中断缴费的,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资金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转入当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对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因就业又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可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折算缴费年限并继续缴费。到达退休年龄时,如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养老金待遇;如不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将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换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当年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13、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衔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如被征地且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同时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参保人员,要求转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将其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及其个人享有的社会统筹部分权益合并抵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按当年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平均缴费额抵算缴费年限,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14、与其他养老保障待遇衔接。符合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如符合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社会优扶、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精减职工和遗属生活补助等待遇条件,可同时叠加享受。

15、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可将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转移的,可以保留到60周岁,待条件具备时转移;对到达60周岁时仍无法转移的,经本人申请,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个人账户除财政补贴本息外,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八、管理服务

16、切实加强县、乡、村三级社保经办机构建设。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通过加强人员、场地、设备和经办能力建设,切实承担起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关经办业务。各乡镇要按照民生服务窗口建设要求,夯实劳动保障管理站基础,落实人员、场地、经费、制度、网络、工作六到位,扎实做好辖区内群众参保工作。加快建立健全各行政村劳动保障服务室,落实村级劳动保障员待遇,加强劳动保障政策宣传,认真做好办理社会保险信息录入和参保缴费(续缴)工作。

17、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费征收和待遇发放,由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各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负责。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县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基金监管职责,完善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加强社会监督。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和社区范围对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九、组织领导

18、切实加强领导。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基础工程,是实现广大城乡居民老有所养、增加收入、促进社会和谐的重大惠民政策。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营造合力,稳妥有序地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工作。

19、切实加强舆论宣传。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准确把握国家、省、县的文件精神,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运用各种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向广大城乡居民和各级干部深入宣传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大意义、基本原则和具体政策,不断增强城乡居民的参保意识,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形成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良好氛围。

十、其他

20、本实施办法由县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21、国家和省对本实施办法所涉及内容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22、本实施办法从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我县原出台的涉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8 03:22

去问民政局呀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8 03:22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养老保险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62号)精神,淳安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1、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覆盖城乡、惠及全民,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让全县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坚持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坚持低水平起步、积极稳妥推进,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鼓励长缴多得、多缴多得,逐步建立起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相关养老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确保城乡居民老有所养。

二、目标任务

2、从2009年12月起,凡符合条件、年满60周岁的本县户籍城乡居民按规定享受政府提供的基础养老金,并鼓励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积极参保;到2012年,全面形成参保踊跃、支撑有力、运转有序、服务高效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机制,实现对城乡适龄居民的参保全覆盖。

三、参保对象

3、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4、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700元、900元五个档次。个人缴费实行随年选档、总额结算办法,参保人员可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在各年度自主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社会统筹基金由财政提供,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个人缴费补贴、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丧葬补助费等。县财政按参保人员不同缴费档次给予补贴,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给予每人每年30元补贴;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增加5元。对持有有效期内《淳安县困难家庭〈低保家庭〉救助证》、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参保人员,县财政按最低缴费档次标准的50%给予补贴。

五、个人账户管理

5、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后,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人身份号码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县财政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待遇享受

6、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

(3)缴费年限养老金月标准根据长缴多得的原则,按缴费年限分段计发。目前暂定为:缴费5年(含5年)以下的参保人员,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按1元/年计发;缴费6年以上、10年(含10年)以下的参保人员,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6年起按2元/年计发;缴费年限11年(含11年)以上的参保人员,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11年起按3元/年计发。

(4)按本实施办法规定已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参保人员,死亡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的20个月金额。

(5)对参保的复员退伍军人(含制度实施时60周岁以上的人员),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并加发优待养老金。具体办法附后。

7、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城乡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本实施办法施行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本县户籍城乡老年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年补缴额不低于我县当年的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含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要引导中青年城乡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

8、养老金调整。县政府根据国家、省政策并结合我县实际,适时调整我县基础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标准。

七、制度衔接

9、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本实施办法施行时,凡已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在继续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员,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本办法实施当年的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折算的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下同)并继续缴费,老农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10、与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县委〔2008〕28号)衔接。本实施办法施行时,凡已参加我县原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农村居民养老金的参保人员,以原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为基数,计算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本实施办法实施时的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并享受基础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对已参加我县原农村居民养老保险、未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应将我县原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按转入当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并继续缴费,我县原农村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到达60周岁时,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享受条件享受养老金待遇。

11、与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制度(县委〔2008〕28号)衔接。本实施办法施行时,凡已参加我县原城镇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制度且已领取生活保障金的参保人员,继续按原待遇标准享受。本实施办法施行后,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可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12、与我县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本实施办法施行后,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期间因就业状况发生变化而中断缴费的,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资金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转入当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对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因就业又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可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折算缴费年限并继续缴费。到达退休年龄时,如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养老金待遇;如不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将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换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当年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13、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衔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如被征地且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同时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参保人员,要求转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将其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及其个人享有的社会统筹部分权益合并抵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按当年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平均缴费额抵算缴费年限,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14、与其他养老保障待遇衔接。符合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如符合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社会优扶、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精减职工和遗属生活补助等待遇条件,可同时叠加享受。

15、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可将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转移的,可以保留到60周岁,待条件具备时转移;对到达60周岁时仍无法转移的,经本人申请,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个人账户除财政补贴本息外,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八、管理服务

16、切实加强县、乡、村三级社保经办机构建设。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通过加强人员、场地、设备和经办能力建设,切实承担起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关经办业务。各乡镇要按照民生服务窗口建设要求,夯实劳动保障管理站基础,落实人员、场地、经费、制度、网络、工作六到位,扎实做好辖区内群众参保工作。加快建立健全各行政村劳动保障服务室,落实村级劳动保障员待遇,加强劳动保障政策宣传,认真做好办理社会保险信息录入和参保缴费(续缴)工作。

17、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保费征收和待遇发放,由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各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负责。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县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基金监管职责,完善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加强社会监督。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城镇社区居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和社区范围对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九、组织领导

18、切实加强领导。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要基础工程,是实现广大城乡居民老有所养、增加收入、促进社会和谐的重大惠民政策。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营造合力,稳妥有序地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工作。

19、切实加强舆论宣传。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准确把握国家、省、县的文件精神,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运用各种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向广大城乡居民和各级干部深入宣传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大意义、基本原则和具体政策,不断增强城乡居民的参保意识,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形成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良好氛围。

十、其他

20、本实施办法由县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21、国家和省对本实施办法所涉及内容有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22、本实施办法从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我县原出台的涉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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