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17 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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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17 16:39
依据《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和使用专门用于间谍活动的特殊器材,例如暗藏式窃听和窃照设备,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以及电子监听和截收设备。这些器材旨在进行秘密情报收集,其使用受到严格限制。
第二十九条进一步指出,国家安全机关对于非法持有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有权依法对其相关人员、物品、住所及相关地点进行搜查,并没收这些非法物品。如果这些行为导致了泄露国家秘密,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具体的是,《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明确了"专用间谍器材"的范围,包括上述列举的各类器材。这些器材的确认和定义由国家安全部负责执行,确保了法律执行的严谨性。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是违反法律规定,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犯该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